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模拟试题(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2014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争议题:善意取得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1

  (1)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3-55,多)

  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 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 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本题涉及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是依法条而直接设题,考查《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处于效力未定,但经权利人承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本题中乙将从甲委托保管的字画出卖给丙,乙和丙买卖字画合同效力待定。所以当年B项就被选择了。但是,以今天的眼光看,依据《合同法》解释第3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样一来,B项不复正确了,不选。

  需要指出的是,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在此背景下,丙构成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有偿、已经完成交付。所以本题中丙依据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画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综上,本题的原来当年的答案为B、D,但由于《合同法》解释第3条第一款之规定,只能选择D,由多选变成了单选了。

  (2)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1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3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1期款,第2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56,多)

  A 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 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 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 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考查分期付款的合同解除、无权处分等问题。由于甲长期拖欠价款已超过分期付款全部价款总额的1/5,且对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实施无权处分,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允许解除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B选项正确。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本题中,甲一方面不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另一方面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属于委托占有,故在债权法上,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丙在理论上可以有机会主张善意取得。但问题在于,本案丙作为职业人员以极低的价格受让标的物,难谓善意,故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这样一来,乙是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自无疑义,所以C项的前半句是正确的。问题在于,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时候是否有义务“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首先,《物权法》等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这一问题没有直接规定。因为本案的标的物不属于遗失物,丙也不是通过拍卖、公开市场购买的,不符合该法第107条的适用要件,所以无法适用第107条的规定。故C选项的后半句的说法在我国立法上无依据,可以认定为错误。

  关于D项,甲、丙之间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属于效力待定,但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上属于有效,无论买受人善意恶意与否。且本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丙返还潜水设备后”的表述意味着丙没有取得所有权,故可以主张适用违约责任,所以D项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2款的精神。

  综上,就本题给定的明确条件而言,正确答案应当为A、B、D。需要指出的是,其实当年(2007年)公布的答案中D选项正确,并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现在却鬼差神使的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呵呵,往好一点说本题超前具有前瞻性啊,往不好的方向说,本题的当年命题很不严肃的。

  本题答案为A、B、D。

  (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3,单)

  A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现甲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极富争议但又在司法考试中频繁考查的问题。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主要有效力待定、无效和有效三种观点。《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2012年6月最高院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法》与《买卖合同解释》立场不同,依据前者本题应该选择。但在物权法上,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受人善意的,即使权利人不予以追认,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本题中的丙显然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其已经取得所有权。

  本题中,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A、D项不正确。至于合同效力,依据《合同法》第51条,本题应该选择B,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B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C(当年选择B)。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